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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助残惠残政策法规

【信息时间:2023-07-25 阅读次数: 】 【打印】【关闭

如何进行残疾分类和分级?

<一>残疾分类

1.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3.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4.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5.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6.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7.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二>残疾分级

1.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2.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分级

3.听力残疾分级。

1)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佩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2)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4)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4.言语残疾分级。

1)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2)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3)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 %~2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4)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 %~4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 %~6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肢体残疾分级。

1)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佩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①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②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③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④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⑤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⑥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⑦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⑧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2)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②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③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④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⑤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⑥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⑦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⑧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⑨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3)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②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③双大腿缺失;

④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⑤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⑥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⑦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双小腿缺失;

②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③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④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⑤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⑥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单小腿缺失;

②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③脊柱强(僵)直;

④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⑤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⑥单手拇指全缺失;

⑦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⑧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⑨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⑩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⑪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6.智力残疾分级。

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智力残疾分级见表2。

智力残疾分级

 

适应行为表现:

极重度――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重度――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轻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7.精神残疾分级。

1)精神残疾分级原则。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 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2)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3)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4)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5)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8.多重残疾分级。

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通州区残疾人证怎样办理?

<一>残疾人证核发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2.受理:镇(街道)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申请人携带《残疾人证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相关病历于每月10号(逢节假日、双休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区残联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4.公示:残疾评定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审核、批准:区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果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制作残疾人证。对有异议的对象组织再次评定。

6.发放、存档:区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二>评定时间

<三>评定地点:通州区银河路西首,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内。咨询电话:86121395

 

通州区残疾等级上门评定政策是什么?

<一>申请对象

1.因肢体功能严重障碍致长期卧床且移动有风险的;

2.植物人状态或高位瘫痪长期卧床的;

3.肇事肇祸的重度精神病人。

<二>申办流程

1.个人申请。监护人或代理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以及能证明残情的病历资料(因病或外伤致残者,须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到户籍所在镇(街道)残联进行申请,填写《通州区残疾人证上门评定申请表》(以下简称《上门评定申请表》)、《残疾人证申请表》。

2.镇村查访审核。镇(街道)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会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联合入户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走访周围群众,核实相关信息。对符合上门评残条件的,村、镇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区残联;对不符合上门评残条件,告知监护人或代理人原因,并通知其参加集中评残;对资料不全者,待资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以受理。

3.区受理评定。区残疾人评定委员会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确定上门评残时间并提前通知申请人,由区残联抽取残疾评定专家库专家上门进行评定。

<三>评定对象

上门评残时间根据申请情况原则上每镇(街道)每季度安排一次。

 

残疾人证“跨省通办”政策是什么?

<一>申请材料

1. 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4.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5.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方式

1.现场申请办理。

申请人或监护人直接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残疾人证办理申请。工作人员将申请表内容录入系统,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网上申请办理。

申请人或监护人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选择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残疾人证办理。

<三>办理事项及流程

1.残疾人证新办。

1)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选择申请残疾类别。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

2)受理。

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核实无误,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同时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3)残疾评定。

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申请人对经常居住地残疾评定机构所作出的评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评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承担。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对减免评定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4)经常居住地公示。

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公示完成后,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公示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残联。

5)户籍地审批、制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属于其权限范围后,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不在其权限范围的,退回经常居住地残联。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联系申请人,重新确定办理权限残联。

6)残疾人证发放。

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2.残疾人证换领。

1)到期换证。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申请到期换领新证的持证残疾人,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到期换证申请。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

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人证,到期换发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人证到期换发时,经常居住地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对残疾评定结论等进行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注销残疾人证或换发新的残疾人证。

到期换发的新残疾人证,其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户籍地残联核发日期为准。

2)残损换新。残疾人证残损影响使用,可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申请办理残损换新。残损换新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残损换发的新残疾人证,其有效期起始日期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3)资料更新换证。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持证残疾人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3.残疾人证迁移。

持证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可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迁移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迁入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户籍迁移证明或残疾人新的户口簿,通过系统向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发出残疾人证迁移通知,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将该残疾人的办证申请表、评定表、监护人证明、公示材料等档案材料电子文档上传发送至迁入地县级残联,所有残疾人证办理的原始档案材料由原户籍地县级残联负责保管。

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人证办理迁移的,办结迁入后,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迁入地县级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办结迁入后,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残疾类别/等级变更”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在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

4.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持证残疾人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5.残疾人证注销。

1)注销残疾人证。持证残疾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标注残疾人证注销。

2)注销部分残疾类别。持证残疾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所记载的部分残疾类别,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6.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持证残疾人申请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的,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后,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通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

<一>康复救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具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14周岁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内容

为视力、听力语言、肢体(脑瘫)、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三>康复救助标准

1. 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标准:

视力0.79万元/年,听力语言2.12万元/年,肢体(脑瘫)2.24万元/年,智力2万元/年,孤独症2.26万元/年;多重2.68万元/年。

2. 7~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标准:

视力0.63万元/年,听力语言1.6万元/年,肢体(脑瘫)2.12万元/年,智力1.6万元/年,孤独症1.88万元/年;多重2.16万元/年。

<四>康复救助程序

1.申请:残疾儿童由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和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评估认定的诊断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审批表,区残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转介:区残联审核通过后,根据申请人康复需求告知家长相关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信息,由家长自愿选择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发放《转介单》给家长。

3.训练: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康复协议、康复评估记录、康复训练计划及目标、康复训练记录、家长培训指导记录、回访记录等。

残疾儿童应当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规范的康复训练;监护人或家长要求并同意由康复服务机构提供的超出基本康复训练项目以外的费用,需自行承担。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

<一>管理对象

1.享受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为通州区户籍人员;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

3)已购买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 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

2.下列对象不得享受补贴:

1)非下肢残疾人;

2)有机动轮椅车但无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驾驶电动轮椅车、拖拉机、汽车等不合规定车型标准的残疾人;

4)非本区户籍人员。

<二>申请程序

1.符合补贴条件的下肢残疾人,需携带本人照片、身份证、残疾人证、购车凭证及其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残联申请燃油补贴,填写《江苏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承诺书。

2.镇(街道)残联对申请补贴对象、车辆、证件、购车凭证等要现场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人员经公示后报区残联分管理事长审批同意方可享受燃油补贴。

3.区残联每年5月31日前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员相关信息录入中国残联燃油补贴网上数据库。

4.每人每年补贴 260 元,于每年12月底前采用银行卡转账形式一次性发放给残疾人本人。

 

通州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政策

<一>适配对象

通州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残疾人;14岁以下残疾儿童;残疾学生;就业年龄段无业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对困难的残疾人。

<二>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人或监护人填写《南通市通州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向户籍所在村(居)提出申请。

2.初审。村(居)对辖区内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复审。镇(街道)残联对各村(居)上报的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4.评估。辅助器具适配机构根据残疾人申请进行评估,提出辅助器具适配方案。

5.审批。区残联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材料和服务机构提出的适配方案进行审批。

6.适配。原则上以辅具实物补贴为主,根据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确定的适配结果,区残联在省残联公布的招标目录中统一采购辅助器具,然后分发至各镇(街道)。

 

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1.具有通州区户籍,持有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高中阶段《学生证》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学生)。

2.具有通州区户籍,持有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证》的大学在读残疾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二>补贴标准

按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1000元,高校每生每学年1500元标准补助。

<三>发放方式

区残联应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将补贴经费直接从银行打卡给残疾学生或其监护人。

<四>申领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据实填写《江苏省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残疾人证、学生证或就读学校证明,或大学录取通知书),所在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审批。区残联审核后据实填写《县(市、区)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申请汇总表》,并予以公示,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残联。

 

困难残疾和重度残疾人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持本区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三、四极精神智力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区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持本区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评定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听力、言语的残疾人按照我区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三、四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听力、言语的残疾人按照我区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非低保家庭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我区低保标准的100%发放生活补贴。非低保家庭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区低保标准的2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区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我区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2022年7月1日起,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50元/人·月提高到780元/人·月。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2021年1月1日起,全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至城乡低保家庭外重度残疾人130元/月·人、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提高至200元/月·人。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打卡的形式存入残疾人“一折通”账户。原有享受人员未申请更换账户的仍使用原账户发放,新申请人员通过其提供的本人“一折通”账户发放。

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克扣现象。

<四>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 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 护理补贴(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2.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享受农村“五保”、城镇“三无”等特因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5.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以持续特殊护理和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计算。认定依据暂以第二代残疾人证签发满6个月为准,补贴从满6个月后的次月发放。

6.低保家庭外有固定收入但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参照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

7.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重度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该支出最终用于对残疾人实格照护服务的服务机构或个人。护理补贴暂发放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一折通”账户,由残疾人转交给护理机构或护理人员按照补贴标准就高原则,已享受护理补贴的重残人员,不再重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无偿护理服务或其他有关补贴。

<五>申领程序

1.申领材料。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由残疾人向户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本人的“一折通”等证明材料。

2.申领流程。

各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两项补贴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残疾人或其委托申请人填写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与残疾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折通”(复印件)、 公示无异议证明(复印件并签署意见)等材料一并送至镇《区、园、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各镇(区、园、街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区残联进行残疾类别、等级以及残疾人证有效性的审核。

残联审核合格的连同审核汇总表(需注明发证时间)送区民政局审定。

区民政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审定合格的,由各镇(街道)民政办,根据区财政局和民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补助救助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标准、补贴期限、确认补助金额、统一规范格式,编造月度发放清册,连同实时比对核实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定后,将全区两项补贴相关发放资料送交区财政局报请拨付资金。

 

通州区基本照护保险政策

<一>通州区基本照护保险覆盖哪些范围?

通州区基本照护保险覆盖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等不参加基本照护保险。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基本照护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的某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从而正常的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缺失,可以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三>通州区基本照护保险如何筹资的?

按年度筹集,2022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统筹基金30元,财政补助4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城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残疾1-2级)、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其他规定对象由区财政全额补助,个人无需缴纳。

<四>申请照护保险评定需要哪些材料?

1.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需提供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和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2.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参保人失能相关的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检查报告等病史材料的复印件(尽可能详细完整,便于后期评估)。失能人员需满6个月的治疗期。

4.申请人应准确、规范填写《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各项信息,联系地址要详细。

受理地址: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碧华路197号)五楼1号照护保险服务窗口;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15分钟医保服务圈均可受理。

失能等级标准:0级,基本正常;1级,轻度失能;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

<五>哪些情况不予受理照护保险待遇申请?

1.未参加照护保险的。

2.患病治疗期未满6个月的。

3.距上次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六>基本照护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1.机构照护服务待遇。以接受专业医疗护理为主(入住医疗机构照护床位)照护服务,失能等级为5级、4级、3级、2级的,照护保险基金分别按每人每天70元、50元、50元、40元标准支付;以接受生活照料为主(入住养老机构照护床位)照护服务,失能等级为5级、4级、3级、2级的,照护保险基金分别按每人每天50元、40元、40元、30元标准支付。

2.家庭照护服务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居家的,失能等级为5级、4级、3级、2级的,照护保险基金分别按每人每天15元、11元、11元、8元标准支付。

3.辅具服务待遇。居家失能人员辅助器具服务手续由定点辅助器具公司上门办理,辅具服务费用基金支付部分年度限额标准为:重度失能人员(失能3-5级)每年6400元,中度失能人员(失能2级)每年4800元。超出限额部分,基金不予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定点辅具服务公司。

<七>居家接受非照护服务机构照护服务的,照护补助如何发放?

家庭照护服务费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末的次月底发放上一季度家庭照护服务费,费用发放至参保人社保卡的银行储蓄账户中(社保卡须至银行激活)。

<八>如何申请居家照护服务?

1.参保人是否需要居家上门服务,由参保人(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按自愿原则自主确定。需要服务的人员,可在定点居家服务企业上门办理家庭照护服务费申请手续时办理居家照护服务申请手续;不需要服务的人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参保人医保卡至政务服务中心柜面领取失能评定结论书,填写“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居家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代理人)可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需要的服务套餐。

 

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政策

<一>基本用药对象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南通市通州区户籍。

2.持有第二代精神《残疾人证》,病情稳定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

3.已参加通州区基本医保并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

4.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建档立卡户等贫困家庭的精神残疾人或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认定的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

<二>免费用药资金额度

免费用药资金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元,具体额度由定点医院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核定后报区残联审定。

<三>申请免费用药方法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申请人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3.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

 

精神病患者医保门诊特殊病备案报销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患者需携带精神类疾病住院的出院记录或半年以上精神类专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身份证、社保卡等材料,至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南通市通州区第二人民医院等具有长期精神病备案资质的医院直接备案;若符合申请条件的患者为长期居外人员,可携带精神类专科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医保办公章的诊断证明书、精神类疾病住院的出院记录或半年以上精神类专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身份证、社保卡等材料至南通市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医保中心综合窗口办理备案,也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平台上传上述材料申请办理备案。

2.备案完成后,患者在具有精神病治疗资质的定点医院发生的精神病相关治疗的门诊费用,在南通市内就医,可直接刷卡结算;在南通市外就医的,部分地区可以直接刷卡结算,未能直接刷卡结算的,凭报销材料至医保中心报销。

3.长期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2400元,限额内老年、成年居民报支60%,未成年人、学生报支70%。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政策

<一>实施对象

南通市通州区户籍的残疾人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听力、视力残疾人和上述类别的多重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2.分散五保户,低保、低收入户、建档立卡户等贫困家庭。

3.自有住房,且住房有改造价值。

4.对无障碍设施依赖性强。

<二>经费标准

根据《南通市通州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通残发〔2016〕38号 通财预〔2016〕99号),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经费补助标准为每户不超过3500元。

<三>改造内容和范围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主要内容为添置安装和改造提升用于缓解、抵消或代偿因残疾带来的居家生活或活动障碍的设施设备及各种辅助器具用品。改造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残疾人家庭的入户门(含)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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