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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信息时间:2007-05-22 阅读次数: 】 【打印】【关闭
 

(2002年4月12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省、南通市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要求及《通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经市统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残疾人在要求享受优惠待遇时,须出示《残疾人证》。
    第三条  贫困残疾人以镇人民政府证明为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为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为凭。
    第四条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本规定将残疾人分为三类:
    一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重度。包括一、二级盲,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
    二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包括一级低视力,三级智力残疾,三级肢体残疾,二级精神残疾。
    三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包括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言语残疾,四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
    第五条  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享受农村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子女,凭《残疾人证》、《保障金领取怔》,可免交学杂费。贫困残疾学生,凭《残疾人证》和镇政府证明,可减半交纳学杂费。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南通盲校、通州市聋哑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第六条  残疾学生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就读的,凭《残疾人证》,可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第七条  残疾学生进入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相关费用。
    第八条  残疾学生参加中考、高考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免试体育科目。
    第九条  对被省重点高中、大中专录取的残疾学生和通过自学、函授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市残联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残疾人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3个星期日)、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可持《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市区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对持证残疾人免费开放。需以车代步的残疾人可携带轮椅车入内。聋哑人在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的第4个星期日),盲人在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期间,亦可享受以上待遇。
    第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文艺演出、体育和其他技能比赛,所在单位应提供方便,并保证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省、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市残联对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职业培训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四条  劳动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统一规划,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第十五条  各地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吸收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市残联对获得毕(结)业证书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在场地等方面提供方便,并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免收治安联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费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性业务以及商业性经营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减半收取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对其中的贫困残疾人、一类残疾人,依据本人申请、村与镇审核证明及残疾人证复印件,工商、税务部门应视其困难和残疾程度,经批准减免工商管理费和有关税款。
    第十七条  农村残疾人分别享受如下优惠待遇:一类残疾人免征农业税及附加;二类残疾人减征65%的农业税及附加;三类残疾人减征35%的农业税及附加。政策规定按农村人口或劳动力承担的法定负担项目,参照农业税及附加的减免比例执行。接纳税通知书后,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予以减免,并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农村户口的,优先享受“五保”待遇和入敬老院供养;城镇户口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由居住地镇优先安排进敬老院。
    第十九条  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贫困户,优先给予生活救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残疾人户,各镇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保证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  对生产有困难的农村残疾人贫困户,要优先安排扶持项目,优先安排生产资料,优先安排扶持经费,优先收购各种农副产品,帮助其脱贫。
    第二十一条  区服务站、点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器材和康复技术指导。残疾人进入市级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功能康复服务时,有关费用半价收取。安装人工晶体、配备肢体矫形器按成本价收取。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到医疗单位就医,可优先挂号、就诊、配药、住院,免交挂号费、注射费;对二类残疾人减半收取床位费;对一类残疾人减半收取床位费,减免手术费20%。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低保中的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其房租减免50%,水费减免60%。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建房条件并有能力建房的残疾人,规划部门应优先为其安排宅基地,对一、二类困难残疾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减半收取建房用地管理费,免收土地复垦费;建设部门免收“三项工本费”;供电部门免收临时用电电表箱租金、减半收取农村建房用电设备安装费。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配偶、未成年残疾子女落户、迁移户口,有关部门应根据户口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优先解决。
    第二十六条  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图书馆应创造条件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搭乘交通工具,可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并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对盲人和肢残疾人安排提前检票上车。盲人可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医院、银行、电信、邮政、车站、码头的服务窗口要设置有“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对残疾人优先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按水陆路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收邮费。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服务条件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残疾人,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给予优先接待办理,优惠服务。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一般的法律文书,减免代理、辩护、公证费。涉及残疾人诉讼的案件,如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三十条  残疾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民政部门免收结婚证工本费;卫生部门免收婚前卫生指导费、婚前卫生咨询费,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常规辅助检查费。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在进行残疾鉴定和办理残疾人证时,免收残疾鉴定费和工本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批转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通州市残疾人优惠待遇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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