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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特殊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07-05-22 阅读次数: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促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市残疾儿童充分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是指对残疾人特别是对视残、听残、智残少年儿童的教育。   
    第三条  特殊教育(以下简称“特教”)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同步提高。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的领导和规划,把适龄残疾少年儿童的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轨道,保证辖区内所有具备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均能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四条  特殊教育应坚持“思想道德教育与文化知识教育相结合,劳动技能和身心补偿训练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提高残疾少年儿童的素质,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五条  南通市教育委员会是全市特殊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特殊教育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特殊教育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民政部门和残联要积极参与和促进特教工作,做好残疾人康复训练、职业教育和就业安排;计划、财政、卫生、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解决特教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社会各界要主动关心残疾少年儿童的成长,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特教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残疾少年儿童的监护人要依法送其残疾子女到学校接受必要的教育,并积极协助做好对残疾少年儿童的身心补偿和康复训练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学校要制订特教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接受上级的督查考评。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少年儿童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统计工作,并按规定确保残疾少年儿童的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和就业率。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教学校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乡(镇)政府负责对所辖普通学校接纳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考核。
    第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把本行政区域内适龄盲童送市盲童学校就读,把适龄聋童和不超过中度的智残儿童送县(市)、区聋哑学校和培智学校就读。其他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安排在当地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普通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二条  残疾少年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一般每个班不超过2人且不留级。残疾少年儿童在普通小学随班就读6年修业期满后,监护人须送其继续学习;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生残疾补偿情况和学习能力,结合监护人意愿安排其到当地初中随班就读或特教学校继续学习,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分别建立、健全特教管理档案。特教管理档案材料原则上仅供有关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任课老师作教育教学参考用。
第三章  测试和入学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残疾少年儿童的测定工作。
    第十五条  智残少年儿童的测定须使用国家规定的量表。测试过程及手段要科学规范,以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  对患有多重残疾、重度智残、丧失学习能力儿童的测定,每学年开学前由所在地乡(镇)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学校、医疗机构及残疾儿童监护人进行测试确认,报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可予免(缓)入学。
    第十七条    对视残、听残少年儿童,每学年开学前由其监护人陪同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测试,通过手术可以复明复聪的,要及早采取措施;有学习能力但不能在普通小学就读的,由当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送到市、县(市、区)盲、聋学校就读。
    第十八条  智残少年儿童进入普通小学就读后,由学校明确送测人员,经初步筛选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具备测试资格的人员进行复测认定。经测试属轻度智残儿童的,入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属中度智残儿童的,入培智学校就读。智残少年儿童的测试结果,供测试人员、智残少年儿童所在学校负责人及所在班级班主任等有关人员掌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测试结果不得作为对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特教学校和特教班每学年至少要对残疾少年儿童的残疾程度进行一次复查,对补偿效果明显、基本达到正常同龄少年儿童水平的,应及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普通中、小学就读。
    第二十条  各乡(镇)要保证本行政区域内具备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100%入学。轻度智残少年儿童可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人数较多的可开设培智班;中度智残少年儿童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送到当地培智学校就读。
    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与正常儿童相当;需延迟上学的,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推迟1至2年入学。
    第二十二条  南通市聋哑学校要积极发展残疾人职业中等教育,择优招收各县(市)、区聋哑校毕业生入职业中专班就读。各类幼儿园要重视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吸收残疾儿童入幼儿园(班)就读,并研究早期教育措施。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三条  特教学校(班)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编审的教材。
    随班就读的课程、教材按普通班规定执行,学校可根据特教学生情况适当降低教学要求。
    第二十四条  特教学校教师和残疾学生就读班的教师要认真学习特教理论,钻研特教技艺,针对残疾儿童残疾差异和心理特点,在抓好班级集体教育教学的同时,实施分类教学、个别教学,加强对残疾儿童的身心缺陷的矫正和补偿。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教研、教科机构要将特殊教育研究列入工作内容,并设专职或兼职教研、科研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视残、听残学生,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对智残学生,要加强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第二十七条  特教学制为9年。特教学生完成9年义务教育后,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特教学生完成学业后,学校要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和残联报送有关学生档案材料。各级政府及民政、劳动等部门和残联要做好特教学生就业工作。
第五章  师资与经费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培养、充实特教师资,并按规定配备特教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
    35周岁以下的特教教师均要参加学历进修。至2000年,特教教师学历达标率要达95%以上,大专学历要达65%以上。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做好特教教师的进修组织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至2000年,特教专业培训率达100%,取得任职资格率达85%以上。南通市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设立特教师资格培训部,有计划地培训特教干部和教师。
    第三十一条  特教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及生活待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考虑。特殊教育师范学校的毕业生应分配至专业对口的特教学校工作。自普教调入特教的教师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凡45周岁以上的男教师、40周岁以上的女教师一般不得由普教调入特教学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保证特教事业费、建设费和其他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并逐年有所增加。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中分趾提取3%,甩于发展特殊教育。
    第三十四条  对盲、聋残疾少年儿童入学逐步实行免交杂费、代办费制度。对在特教学校就读的盲、聋残疾儿童入学实行免交杂费、代办费的乡(镇),应在乡(镇)农村教育费附加中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乡(镇)财政所根据乡(镇)政府提供的符合免费入学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开学后一周内汇至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专户储存,由县(市)、区财政局全额拨给学校统一使用。盲童学生的生活费仍由其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各承担50%。市区盲、聋残疾儿童的入学费用,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特教学校公用经费拨款,不低于普通师范生人均拨款的比例;助学金参照城市中学生标准发给。各级民政部门要丛募捐资金中拨出不低于2%的资金,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用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    在“希望工程”基金和其他扶助贫困中小学生的项目经费中,要拨出专款帮助贫困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  特教学校的校办厂在税收方面,可参照民政福利工厂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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