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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11-17 阅读次数: 】 【打印】【关闭

一、如何进行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分类

1.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3.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4.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5.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6.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7.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残疾分级

1. 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2. 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分级

 

3.   听力残疾分级。

1)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佩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2)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4)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4. 言语残疾分级。

1)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2)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3)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 %2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4)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 %4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 %6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肢体残疾分级。

1)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佩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① 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② 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③ 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④  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⑤ 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⑥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⑦ 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⑧ 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2)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②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③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④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⑤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⑥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⑦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⑧ 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⑨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3)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②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③ 双大腿缺失;

④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⑤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⑥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⑦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 双小腿缺失;

②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③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④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⑤  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⑥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 单小腿缺失;

②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③ 脊柱强(僵)直;

④ 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⑤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⑥ 单手拇指全缺失;

⑦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⑧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⑨ 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⑩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⑪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6.智力残疾分级。

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智力残疾分级见表2

智力残疾分级

 

适应行为表现:

极重度――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重度――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轻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7. 精神残疾分级。

1)精神残疾分级原则。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 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2)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3)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4)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5)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8.多重残疾分级。

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二、通州区残疾人证怎样办理?

<>残疾人证核发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2.受理:镇(街道)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申请人携带《残疾人证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相关病历于每月10号(逢节假日、双休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区残联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4.公示:残疾评定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审核、批准:区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果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制作残疾人证。对有异议的对象组织再次评定。

6.发放、存档:区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评定时间

 

<>评定地点:通州区银河路西首,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内。咨询电话:86121395

 

三、通州区残疾等级上门评定政策是什么?

<>申请对象

1.因肢体功能严重障碍致长期卧床且移动有风险的;

2.植物人状态或高位瘫痪长期卧床的;

3.肇事肇祸的重度精神病人。

<>申办流程

1.个人申请。监护人或代理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以及能证明残情的病历资料(因病或外伤致残者,须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到户籍所在镇(街道)残联进行申请,填写《通州区残疾人证上门评定申请表》(以下简称《上门评定申请表》)、《残疾人证申请表》。

2.镇村查访审核。镇(街道)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会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联合入户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走访周围群众,核实相关信息。对符合上门评残条件的,村、镇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区残联;对不符合上门评残条件,告知监护人或代理人原因,并通知其参加集中评残;对资料不全者,待资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以受理。

3.区受理评定。区残疾人评定委员会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确定上门评残时间并提前通知申请人,由区残联抽取残疾评定专家库专家上门进行评定。

<>评定对象

上门评残时间根据申请情况原则上每镇(街道)每季度安排一次。

 

四、残疾人证“跨省通办”政策是什么?

<>申请材料

1. 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4.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5.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方式

1.现场申请办理。

申请人或监护人直接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残疾人证办理申请。工作人员将申请表内容录入系统,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网上申请办理。

申请人或监护人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选择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残疾人证办理。

<>办理事项及流程

1.残疾人证新办。

1)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选择申请残疾类别。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

2)受理。

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核实无误,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同时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3)残疾评定。

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申请人对经常居住地残疾评定机构所作出的评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评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承担。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对减免评定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4)经常居住地公示。

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公示完成后,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公示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残联。

5)户籍地审批、制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属于其权限范围后,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不在其权限范围的,退回经常居住地残联。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联系申请人,重新确定办理权限残联。

6)残疾人证发放。

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2.残疾人证换领。

1)到期换证。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申请到期换领新证的持证残疾人,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到期换证申请。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

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人证,到期换发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人证到期换发时,经常居住地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对残疾评定结论等进行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注销残疾人证或换发新的残疾人证。

到期换发的新残疾人证,其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户籍地残联核发日期为准。

2)残损换新。残疾人证残损影响使用,可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申请办理残损换新。残损换新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残损换发的新残疾人证,其有效期起始日期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3)资料更新换证。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持证残疾人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3.残疾人证迁移。

持证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可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迁移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迁入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户籍迁移证明或残疾人新的户口簿,通过系统向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发出残疾人证迁移通知,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将该残疾人的办证申请表、评定表、监护人证明、公示材料等档案材料电子文档上传发送至迁入地县级残联,所有残疾人证办理的原始档案材料由原户籍地县级残联负责保管。

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人证办理迁移的,办结迁入后,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迁入地县级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办结迁入后,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残疾类别/等级变更”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在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

4.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持证残疾人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5.残疾人证注销。

1)注销残疾人证。持证残疾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标注残疾人证注销。

2)注销部分残疾类别。持证残疾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所记载的部分残疾类别,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6.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持证残疾人申请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的,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后,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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